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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

2019-12-1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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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取得是主体取得客体物的某种物权的行为或过程;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支配力,物权取得即是在特定主体与特定客体物之间建立排他支配关系。那么,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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