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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能否设定"流质"条款?

2019-12-04 17: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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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质条款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条款,这样的也被称为绝押条款。那么大家知道非典型担保能否设定“流质”条款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非典型担保能否设定“流质”条款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25日,朱某与嘉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某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某与嘉某公司约定用嘉某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某公司偿还借款,朱某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某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某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某公司未能还款。故朱某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嘉某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非典型担保能否设定"流质"条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在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同一笔款项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非典型担保能否设定“流质”条款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而言,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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