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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基础行为效力与登记行为效力的区分

2019-12-05 17: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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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权登记大家了解多少?其中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的规则,是确定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或者虽已发生但其效力是否完整的基本依据。那么大家知道登记基础行为效力与登记行为效力的区分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登记基础行为效力与登记行为效力的区分

  合同的效力与登记行为的效力之间存在直接的牵连。但是,基于两个原因,合同效力的认定与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的效力认定必须分开,分别纳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予以裁判:

  1、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主体即诉讼主体不同:因合同效力认定产生的纠纷,原、被告应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效力认定所产生的纠纷,原告为申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被告为登记机关;

  2、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合同效力认定的实体法依据是民法规范,其程序法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登记行为效力认定的实体法依据是有关登记的行政法规,其程序法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登记基础行为效力与登记行为效力的区分

  根据登记基础行为与登记行为相分离的原则,据以登记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登记行为当然无效,但据以登记的合同即使有效,如果登记程序违法,也有可能导致登记行为无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登记基础行为效力与登记行为效力的区分”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登记基础行为以及登记行为二者的法律关系主体以及适用法律都不一致。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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