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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不适用登记生效的几种特殊情形

2019-12-0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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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生效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没有经过登记就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登记一般还有公信的效力。那么大家知道物权法中不适用登记生效的几种特殊情形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物权法中不适用登记生效的几种特殊情形

  物权法中,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具体如下: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物权法中不适用登记生效的几种特殊情形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方可生效

  对于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来说,原则上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效力。

  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特殊规定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宅基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物权法中不适用登记生效的几种特殊情形”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会随着动产的交付而生效。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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