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家庭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所以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断绝家庭关系。但是基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断绝家庭关系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除非是收养关系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家庭关系的内容根据具体的主体有所不同,这里以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为例子,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找法网提醒您,家庭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
1.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3.其他近亲属关系
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