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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2021-06-0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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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除了要满足三性的要求,也就是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外,还需要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最佳证据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5、证人作证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诉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中,还分别就证人的权利保障、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6、认证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二、刑事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刑事诉讼证据有哪几种类型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这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有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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