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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2023-01-07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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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追责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一、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自诉状怎么写

  找法网提醒您,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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