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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销行政复议后,能否再次提出行政复议?

2020-02-27 12:22: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后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有两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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