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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2019-03-16 14: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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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遵循“原告就就被告”,但是不是所有的离婚纠纷都要遵守这个原则,有些离婚纠纷比较特殊,自有一套特殊的规定。那么离婚纠纷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是什么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离婚纠纷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一、离婚纠纷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三、军婚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纠纷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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