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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2018-12-1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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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同时这些作品要具备独创性,并且能够复制传播。那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著作权的保护条件吧。

  一、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独创性

  独创性也可以叫做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

  不具备独创性,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2、合法性

  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 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口头作品也在受保护范围内。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要想获得保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原创性、合法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权一经保护就神圣不可侵犯。一旦侵犯了公民的著作权,就是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提供的关于著作权保护条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想要继续了解,可以在找法网页面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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