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登记管理主体,二是登记管理内容。
(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
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二)登记管理行为内容方面:
1.证件不齐全,确权
证据链脱节。
2.证件虚假。如伪证件的,有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