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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

2018-06-28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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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现在我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占了大多数,那么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有哪些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费率等比分担制

  2、费率差别分担制

  3、费率等比累进制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参保单位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到自身开户银行缴纳;

  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3、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

  社会保险登记

  1、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登记制度。

  2、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部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4、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申报核定

  具体包括:申报环节和核定环节 申报环节是纳费人履行纳费义务的法定手续,是征收机关确定应征费款、开具完费凭证,要求纳费人限期纳费的主要依据,同样也是纳费开始实质履行纳费义务的必经阶段。核定环节是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开具征收缴款书。

费款征收

  1、纳费人报送的纳费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无误的,缴费单位个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

  3、利息、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 利息的计算和缴纳。纳费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要计算缴纳利息,利息计算按辽宁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确定利息所属期限及应补缴利息数额,地税机关只负责征收。 滞纳金。纳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费人在补缴费款时,征收机关要一并计算、征收滞纳金。

  4、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纳费人因不可抗力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符合缓缴条件的纳费人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其缓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纳费检查

  1、纳费检查的主体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2、纳费检查的客体是纳费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应缴费基数与纳费申报数或核定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费和偷费现象。

  3、纳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缴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地税机关进行检查时,必须首先开具《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法律责任

  1、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我么可以得知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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