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就是我国主要的社会保障之一,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各省市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南京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法律规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对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主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规定。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1、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2、初审与评估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3、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4、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5、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6、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对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主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南京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