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效力是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等。
现代民法中用益物权包括以下四种: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5.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效力是:
1.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两种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用益物权同时存在。
2.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顺序,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首先得以实现。例如,债务人财产上存在抵押权,在其破产时,该抵押权应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另外,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3.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能够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4.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指物权具有物上请求权效力。任何人侵害该支配权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均可主张排除侵害,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我国现行法上的物上请求权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找法网提醒你,用益物权侵权纠纷的民事责任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