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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人新规

2019-09-2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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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那么关于民法总则监护人新规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居民委员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村民委员会,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您好,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一)配偶、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子女;(三)其他近亲属;(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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