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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愿原则的内容

2019-04-1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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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民法的自愿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民法的性质。自愿原则是有利于指导民事立法,有利于公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那么关于民法自愿原则的内容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法自愿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2、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合同领域。

  4、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

民法自愿原则的内容

  二、民法自愿原则的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三、民法自愿原则的法律要求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自愿原则的内容、民法自愿原则的表现以及民法自愿原则的法律要求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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