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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

2020-05-11 22: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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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违章建筑,而我们也知道违章建筑是不能进行买卖及租赁的,那么很多人会问到违章建筑是否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呢?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一下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合计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吴某拥有两层房屋一栋的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某确实拥有自建两层房屋一栋,建筑面积总共为378.3平方米,但是该房修建时未取得建筑许可证,至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系违章建筑。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吴某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要求法院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

  【分歧】

  被执行人未经合法审批的自建房屋即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虽非合法完成建筑的不动产,在依法拆除前,仍不失为财产,故债务人所有的违章建筑仍然可以查封拍卖,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为不能登记的财产,即使经过执行法院的处分行为,违章建筑也不能合法登记,且对违章建筑的执行将妨碍行政管理,所以违章建筑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违章建筑,一般来说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虽然违反了建筑许可行政管理制度,但是仍可以成为执行法意义上的不动产。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违章建筑虽然违反了建筑许可行政管理制度,但并非绝对禁止交易的不流通物,因建造的事实行为完成,仍然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物,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违章建筑交易的情形。

  第二,违章建筑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具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根据物权理论,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无主财产例外)。一方面,就违章建筑而言,在违章建筑被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章建筑的业主对建筑物中的建材享有的所有权、基于建筑物是其出资兴建而对之进行的实际控制、支配,都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违章建筑具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另一方面,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应当视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限期予以拆除或没收;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可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部分影响规划的可限期部分拆除。如果被作拆除处罚的,拆除后的残值自然归违章建筑人合法拥有,国家并不予以没收;补办证照的,可以理解为事后确认,是对违章建筑的合法化补救,从而使“违章”变为“合法”,能够满足债权受偿的目的。事实上,相当多的建筑违法行为是可以纠正的;作罚款处罚的,虽然罚后违章建筑人不一定办得出产权凭证,但一定意义上已拥有了所有权。这也说明,违章建筑虽然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但也同样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因此,当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第三,执行法院对违章建筑的执行并不妨碍行政管理。执行法院在处置违章建筑时要告知承受人存在于其上的权利瑕疵,由其决定是否承受,如果承受人基于违章建筑之上存在的预期收益而承受,即使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章建筑强行拆除,也在承受人的预期风险之内。

  第四,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法院如果简单套用合法房地产的执行程序与方式方法,对违章建筑采取拒绝执行、拖延执行,那么,一方面,会使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法院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不能无视违章建筑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对违章建筑不作简单的“一刀切”,尽量做到物尽其用,以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但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和合法性内容相交织,给执行实践带来困难,因此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的相关内容,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关于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一种是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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