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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不是强制性的

2020-05-20 10: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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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有义务要给有正式合同的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如果企业不办理,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不是强制性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不是强制性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性的,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目前上海市对市内企业,不分性质,统统要求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违反规定,不予缴纳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相关部门会根据企业违规程度,给出一定经济处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不是强制性的

  二、上海市民提取公积金所需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不是强制性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性的,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企业是有义务要给有正式合同的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如果企业不办理,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不是强制性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不是强制性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性的,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目前上海市对市内企业,不分性质,统统要求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违反规定,不予缴纳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相关部门会根据企业违规程度,给出一定经济处罚。

  二、上海市民提取公积金所需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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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上海市对于补充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请问上海市对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有哪些?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具体规定介绍: (一)哪些单位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二)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三)2013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即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8%(取正整数),职工1%-8%(取正整数),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五)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六)补充住房公积金有上、下限规定吗? 没有。 【举例】某职工2012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该单位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单位和职工各6%,则该职工2013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 20000*6%+20000*6%=1200+120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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