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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权限

2018-07-0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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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般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他们的性质和特点,他们的代理权限也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的权限一般大于委托代理人的。那么行政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行政诉讼代理权限: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二、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规定,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三、法定代理人的特点:

  (1)代理权的产生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

  四、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义务,都应代为履行。

  (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仅有权代原告处分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而且有权处分原告的实体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代理权限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若您还有其他关于诉讼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在找法网上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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