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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2019-04-1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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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是什么?所谓的“举证责任”是指应当由谁来提供证据证明某一待证事实以及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谁承担败诉结果。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诉讼成败。那么,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是怎样?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第33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34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6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三、行政诉讼判决类型有哪些

  学者们通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形式。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职权的;

  ⑤ 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范围主要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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