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对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利的,滥用权利的等。
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包括:
1.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采取其他措施无效果,或没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相对人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最本质的特征。
3.限制性。找法网提醒您,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它是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即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