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契税咨询

2013年购买的住宅商品房以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使我们的合同无效。首先是安抚和保证住房。第二是耍无赖。第三是起诉,第三是破产。我们必须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我们的利益?

2020-02-17 21:09: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还做了专门性的规定。
  • 工伤私了协议在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有效。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
  • 在开发商还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开发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没有预售证不可以销售房产。
      没有预售证,代表项目手续不全,这个预售证如果办下来了还好,如果办不下来,那么这个房子就一直都无法办理房产证。
    如果是大产权,代表土地的用途不是用来建住宅的,是否可以转成住宅用地这个谁也说不准,所以建议不要购买,有风险。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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