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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2020-10-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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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一旦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进行赔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将大幅增加对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障程度。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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