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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合同备案中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2020-04-02 16: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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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敏感环节较多,也极易滋生贪污腐败行为,尤其在招投标过程中,在招投标时候还是要签订合同的,那招标投标合同备案中的违规行为有哪些?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招标投标合同备案中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招标投标合同备案中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方面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另一方面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

  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招标投标合同备案中的违规行为有哪些等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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