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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2019-03-18 14: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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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票的法律规定,在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只使用汇票的时候,是用于结算双方交易的方式。这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当有汇票背书行为,其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到汇票的承兑的。那么有哪些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二、汇票背书常见错误有哪些

  1、背书不连续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 “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2、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3、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三、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A、限定性背书,(此钟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

  B、特别背书。又叫记名背书。(此种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将汇票权利再转让给他人。)

  C、空白背书,又叫不记名背书。(此钟汇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也可将其变成特别背书的汇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上文的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汇票背书常见错误有哪些以及汇票背书的方式有哪些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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