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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行为的效力和方式是什么

2018-08-1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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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也包括两个内容,即在票据后面背书,和将已背书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背书行为的效力和方式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背书行为的效力和方式是什么

  背书的效力有三:

  (1)转移效力,即通过背书,将票据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担保效力,即保证票据必然会被付款或承兑;

  (3)证明效力,即保证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票据的有效性和合格性。

  背书的方式有三: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以上就是背书行为的效力和方式是什么的介绍。背书人对其后手负有担保票据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一经在票据上签字,即为票据的债务人,将与其他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日后如有付款人对票据拒绝付款,执票人有权向任何背书人进行追索,请求偿还票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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