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快到了。该公司从2月5日到2月14日放假。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多休了三天假,但我们必须用年假来抵消或弥补未来的加班费(无年假的员工)。有这样的假期合法吗?我们的一些员工不想去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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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员工能得到补偿吗??——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
合同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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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春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7天;根据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端午节3天和中秋节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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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