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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未届满可否要求支付价款

2021-12-3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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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当中,发包人可以要求预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质保期未届满可否要求支付价款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质保期未届满可否要求支付价款

  可以进行提前支付的。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保修费用无着落,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支付工程款时,一般会预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

  过了质保期后如无质量问题再全部付清,如出现质量问题且通知施工单位不来维修时,建设单位可以另请人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质保期未届满可否要求支付价款


  二、建筑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三、建筑工程分包劳务纠纷

  1、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 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又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又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质保期未届满可要求支付价款,如出现质量问题且通知施工单位不来维修时,建设单位可以另请人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质保期未届满可否要求支付价款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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