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只能被动的选择经营者经营的产品,所以,有必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那么,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所享有的权益。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发达,生产单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不具有规模效益,并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种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权益又很难得到救济,因此作为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亦应参照该法执行”。但不能据此否定消费者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体消费者的含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国际惯例明确提出了我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
(1)安全权,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在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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