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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2018-07-0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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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那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有哪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损失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

  2、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规定所获收入归公司所有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同时规定违法忠实义务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据此,出现上述情况时,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不知情,且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1、执行程序中的据传、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2、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3、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时,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主要有:损失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规定所获收入归公司所有;执行程序中的据传、限制出境;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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