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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将于3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此后,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并投票选举张先生为公司董事。作为公司股东,我认为股东大会虽然提前通知,但提前通知的时间太仓促,股东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因此,我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请问:我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1-10-03 13:55: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或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区别处理:比如如果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有权宣告此类决议无效
  •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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