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除了三个月的产假,有晚婚晚婚生育增加一个月的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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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
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女:23岁 男:25岁 女方: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 男方:7天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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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产假14天所依据的法律条例如下:国家计生委《节育技术常规和避孕药具使用指南》对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上环):自手术日起休息3天,重体力劳动者不安排重劳动;
2、取出宫内节育器(取环):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
3、输精管结扎(男扎):休息10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女扎):休息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息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5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5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产假外另加14天;
8、皮下埋植:自植入当日起休息3天;自取出当日起休息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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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
另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废止晚婚晚育增加假期的规定,改为合法生育的,按各地规定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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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原来的条文中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属于晚婚晚育。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规定不同,享受额外增加的假期天数。
这次草案将其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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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