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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污染罪是如何规定的

2018-12-06 10: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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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污染罪是如何规定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污染罪是如何规定的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污染罪是如何规定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都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客观要件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污染罪是如何规定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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