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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2018-07-11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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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的成立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合理发展,约束企业行为而制定的一种法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破产法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介绍,欢迎阅读。

  一、破产法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破产立法、对各项破产制度和破产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一般准则。我国破产法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是指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司法行为干预破产程序。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破产程序的发生、具体的破产活动以及破产后果的干预。如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应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全面干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最主要体现。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和整顿,还是破产宣告、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 第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避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的结果。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

  以上就是破产法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介绍。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都不能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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