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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程序和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商标
2021-05-16 18:34: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 二者区别如下: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申请主体不同;提出时间不同
  • 一般来说,申请商标争议需要符合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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