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那么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保险经营禁止行为有哪些?保险资金的运用有些什么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4、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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