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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何

2019-05-08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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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有一定条件的,具体在《合法企业法》中有相关规定,相信很多人对此还是比较模糊的。那么,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何呢?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又如何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的行为,最终获得企业登记机关许可的过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何?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补充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投资人――公司、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各项事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如何?

  (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提吏的材料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何”的相关法律内容,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即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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