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和项目部工作。一天,项目经理让我做一项不在我工作范围内的工作。我说“我不会”,第二天就把它送回了公司。公司以我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为由说服我退出。我不同意,所以公司规定把我的工资从1万元减到4000元。这违法吗?我的薪水是3000次打卡中的7000次,这是外人找不到的。银行没有自来水,公司也不发放工资单。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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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劳动
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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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