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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行为有哪些

2021-01-2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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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行为人只要存在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合同诈骗行为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行为人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诈骗行为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行为有哪些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客观方面法律直接规定了五种情况:

  (1)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提供担保的;

  (3)没有履行能力,先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履行或者签订合同的;

  (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产。

合同诈骗行为有哪些

  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没有履行能力,先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履行或者签订合同等都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同诈骗行为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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