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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异同是什么

2022-09-1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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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异同包括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中间人是否参与到合同中、中间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是否是有偿合同以及二者的相同点,即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异同是什么,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私下签订合同的后果

  一、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异同是什么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异同如下:

  区别: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相同点是,都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私下签订合同的后果

  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私下签订合同的后果是,中介人有权请求报酬请求权。找法网提醒,委托人私下签订合同视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三、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委托人有如下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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