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发行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设立方式有:
1.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找法网提醒您,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发证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