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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我在西宁市北区金水湖受伤,在那里我的胫骨和腓骨骨折,并有外固定。我必须支付医疗费用。当我支付医疗费用时,我被要求签署一份事故责任书。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7-07 11:37: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就骨折进行工伤赔偿时,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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