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人在租赁期间,自来水管老化浸水楼下,租赁合同如下,地面上的自来水等部件损坏由乙方自行更换,由于居民的原因给楼下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租赁人让我承担一半费用,我应该承担吗?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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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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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损毁致租客受伤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出租人有责任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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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