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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2018-07-2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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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为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厘清行政复议中的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对于我们保护自身权利,监督公权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因病致残或死亡时,由本人或其家属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我国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遗属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烈士、因工牺牲或某些特殊原因死亡人员的家属;一种是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是因工致伤、致残者本人。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等情况发生时,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发放的社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金。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之中,各项保险制度还不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向城镇居民发放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救济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生活水平确定一个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到1998年5月底,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城市达到400多个。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费主要是由民政部门发放的。无论是抚恤金、社会保障金,还是最低生活保障费,都是公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十项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必全面,还可能出现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项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前十项列举不全面可能带来的遗漏,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表明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为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厘清行政复议中的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对于我们保护自身权利,监督公权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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