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咨询

我向某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我根据复议法第20条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命令受理通知,复议机关还没有受理,复议机关能否不履行法定责任提起行政诉讼

2021-04-23 13:56:3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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