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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抵押的相关规定

2019-04-2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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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生活中,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可否认的能为很多人带来帮助,可以在短期内获得一笔资金缓解经济危机。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担保法抵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有效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担保法抵押的相关规定

  一、担保法抵押的相关规定

  1、《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第十八条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那么属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受欺骗而担保,那么可以找出受欺骗的证据到法院撤销担保。

  5、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6、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三、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有效吗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对于担保期间是否可自行约定这个问题上,《物权法》肯定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观点对约定的担保期间持否定态度。

  2、根据《物权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超过担保期间向法院主张担保权的将丧失胜诉权利,这点与诉讼时效具有同样的效果。因此,纵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将担保期间完全当作除斥期间,毕竟担保期间届满并不能产生消灭担保权本身的效果。然而,担保期间作为一个被独立规定的法律期间不能简单等同于诉讼时效。可见,对于担保期间我们应当立足于特定条款去理解、运用,明确它的产生和相伴随的法律后果。

  3、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中对于担保期间的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与《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存在冲突,在《物权法》生效后将不再适用。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担保法抵押的相关规定、抵押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有效吗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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