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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2019-04-2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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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两种,一种是动产质押,一种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中又有股权质押,这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还是较为广泛的。那么,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权质押的出质条件是什么呢?股权质押担保的期限又如何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为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用自己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物时,职权的效力并不等于拥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只是拥有其财产权利。换言之,就是股东出质股权后,质权人只能行使与财产权利相关的权利,如收益权,企业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等与财产权利无关的权利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二、担保法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股权质押的出质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三、股权质押担保的期限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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