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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质押人的责任如何

2019-04-24 18: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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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有质押人和质押权人,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组成了质押的相对方,他们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担保法中质押人的责任如何呢?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质押权人与质押人的区别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质押人是指用其动产质押给质押权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法中质押人的责任

  二、担保法中质押人的责任如何?

  1、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

  2、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担保法中质押权人的权利如何?

  1、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担保法中质押人的责任如何”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担保法中质押人的责任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第二项是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您还有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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