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很多人采取抵押的方式来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有时候抵押的财产是会面临灭失的。那么,担保法抵押物灭失后如何处理呢?抵押物灭失后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应当 作为 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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