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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019-06-18 16: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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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担保法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哪些情况留置权会消灭?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担保法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担保法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留置权是担保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的主体当然须为债权人,但并非任何债权人都可为留置权主体。债权人只有占有一定的财产,才可能在该财产上成立留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须“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而只有合同之债的债权人才能为留置权的主体;而依《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留置权适用范围过窄,其他债的债权人占有对方财产的,也可为留置权的主体。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依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占有的应为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的财产”应理解为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就可以成立留置权。例如,甲将自行车交由乙保管,乙将该车送丙修理,在丙未受领修理费时,丙可留置该自行车。

  《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我国担保法上规定的留置物也是仅以动产为限。债权人占有债务的财产非为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3、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在各国的立法上一般都以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联(或称牵连)关系为留置权成立的一个条件。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物之间有关联时,才可成立留置权。一般认为,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即可谓债权的发生与物有关联关系:第一,债权系由该动产本身而生;第二,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第三,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到。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因为债务人义务未到期,则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而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留与此有关的标的物,以确保自己的债权。

  二、哪些情况留置权会消灭

  1、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

  2、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功能主要是通过留置权人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促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为清偿债务另行提供了相当的担保,该担保就构成了留置权的替代,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原留置财产上的留置权理应消灭。

  三、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担保法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哪些情况留置权会消灭、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的内容。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我们的律师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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